周口市审计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周口市审计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设定依据 |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71号)第四十七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号)执行。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 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71号)第四十九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号)执行。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 3 | 被审计单位(企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三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号)执行。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设定依据 |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 4 | 被审计单位(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四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号)执行。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 5 | 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六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号)执行。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 6 | 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七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号)执行。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设定依据 |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 7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 |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三十九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号)执行。 | 1. 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 8 |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 |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四十一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豫审〔2021〕84号)执行。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