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周口市审计局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行政强制设定依据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经说服教育、劝导制止后,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条。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2 |
通知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经说服教育、劝导制止后,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不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条。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
3 |
对被审计单位(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第四十九条。 |
在审计工作结束前已将相关问题整改得到位的,不作审计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条。 |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苗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