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17号(财税金融类19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周口市审计局 时间: 2025-03-31 15:07:5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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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艺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结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建议的答复

该建议包含“公开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信息”和“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标准”两方面内容。

(一)公开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信息方面。

审计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对审计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审计执法依据、统计数据、向全国人大所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信息公开明确作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也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要求,于2019年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以下简称《公开标准》)明确了重大建设项目领域8方面26类公开事项,促进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推进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财政部按照预算公开有关工作要求,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中央基建投资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预算金额、支出分类科目等。

(二)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标准方面。

就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标准而言,审计署就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内容均予以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审计署公告的审计结果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含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建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同时还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依法公告整改结果,并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展改革委《公开标准》具体明确了重大建设项目领域8方面26类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等,提供了开展重大项目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框架,便于基层行政审批部门对照操作,易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进行调整和补充完善。

二、对“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审计工作独立性与公允性”建议的答复

该建议包含“完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复审制度”和“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异地审计制度”3方面内容。

(一)完善法律法规方面。

关于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允性、审计质量控制等,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条、第六条,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审计工作独立性和公允性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就“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设专章予以明确。

审计署深入贯彻落实历次中央审计委员会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全国审计工作统筹,加快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方面,先后印发《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等文件,从制度层面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及时修订《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编写或修订《公共工程投资审计读本》《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指南》和《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指南》,指导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依法规范开展投资审计工作。

(二)审计复审制度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上述规定,加之目前各级审计机关审计资源较为有限的实际情况,目前尚无法实现不同审计机关对同一建设项目进行复审。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异地审计方面。

根据审计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中央财政投资、以中央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属于审计署职责,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资源和工作需要等,采取全国性(区域性)统一组织审计、“交叉审”等方式,不断加大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对于地方财政投资或以其为主的重大项目,属于当地审计机关职责,在现有法律框架和行政体制下,鼓励和支持在其管辖范围内统一组织审计,也可采取“交叉审”等方式进行。

三、对“健全审计跟踪监督机制”建议的答复

该建议包含“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包括工程前期、施工过程、造价核算、竣工核算及后期评价等多个阶段,形成综合招标、建设过程、资金使用监督在内的闭环审计”和“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两方面内容。

(一)闭环审计方面。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大、环节多、链条长,项目建设全过程涉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金融监管、审计等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明确要求,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的作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形成整体监管合力。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闭环监督管理已经基本形成。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已涵盖了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投资决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材料设备管理、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环境保护

和水土保持、工程结算、公共投资绩效审计11个方面,基本实现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的闭环审计监督。

(二)监督举报机制方面。

审计署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同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在审计计划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明确将群众举报和公众关注作为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的重要考虑因素;在审计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当按要求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方式等内容,既接受群众举报,也主动接受监督。在审计处理处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则要求“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对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审计署

                                                                                                                                                                                                                                                                                    2021年7月9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审计局